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利国又利民
Time:2024-12-04

124日是国家宪法日。依宪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反洗钱工作也应当依法展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收入的行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以下为两则真实案例(相关信息有所简略),足以揭示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之间密切的联系。打击洗钱,不仅是维护金融秩序,更是打击上游犯罪,守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

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案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当地林业、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为掩饰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李某先将上述钱款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某牧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随后要求受害群众提供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分多次从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共计740万元。上述74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后,李某同伙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贷款等费用,剩余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李某予以隐匿。

丁某、朱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139月至20176月,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A集团及关联公司,使用类“庞氏骗局”的诈骗方式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48亿余元。

白某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B公司及其子公司C公司,以其儿子名义持有B公司股权。当时C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丁某、朱某曾担任白某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D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隐匿资产,白某与丁某朋友鹿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B公司股权,并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制造鹿某出资收购股权假象,丁某、朱某将白某提供的现金200万元存入鹿某账户,再由鹿某转至白某控制的账户,伪造虚假交易资金记录。但B公司仍由白某实际控制,实现了其隐匿资产,洗白非法所得的目的。